郭敬明“破格”“入会”违“章”

作者:叶炜2007-09-2908:58:55发布于:博客中国分类:默认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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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不顾郭敬明抄袭违法、拒不道歉的恶劣行径,在文坛大佬王蒙和著名评论家某大学教授陈晓明的推荐下,“破格”批准郭敬明“入会”,已经引起包括笔者在内的广大读者关注,笔者为此专门写了致中国作协书记处的公开状,对此予以抵制,并对王蒙拿中国作协开国际玩笑的“不安静”行为作了分析。今天,笔者又看到有关新闻报道,说郭敬明“入会”背后有出版商的操作,王蒙、陈晓明等只不过充当了“掮客”角色。笔者无意纠缠这些,现在,我想说的是:郭敬明“破格”“入会”严重违“章”,中国作协书记处涉嫌滥用职权。

我的理由如下:

根据“中国作家协会章程”(中国作家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修改,20061112通过)有关“会员”部分第十八条规定,“凡赞成本会章程,发表或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的文学创作、理论研究、翻译作品者,或从事文学的编辑、教学、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者,由本人申请,团体会员推荐,或个人会员二人介绍经本会书记处征求申请人所在地区或系统团体会员的意见,由本会书记处会议审议批准,即为个人会员。”(《中国作家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中国作家协会编,北京,作家出版社20074月第一版。作协赠阅)众所周知,郭敬明此前并非地方作协会员,中国作协书记处到哪里去征求其所在地区或系统团体会员的意见?无法征求意见,就不符合入会程序。此其一。

其二,也许作协书记处会反驳说,对郭敬明“入会”我们是“破格”批准的,不需要征求地方(系统)作协意见。那么我禁不住再问书记处:即便是“破格”批准,谁又赋予了你们这种“破格”的权力?翻遍“中国作家协会章程”所有章节以及中国作协的所有文件汇编,我也没有发现赋予书记处“破格”权力的任何一句话。也就是说,中国作协书记处无权“破格”批准会员,“中国作家协会章程”没有赋予书记处这项权力,换句话说,你们此次“破格”涉嫌滥用职权。“中国作家协会章程”第二十七条规定:“主席团推举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并根据需要以及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和若干由作家、评论家组成的专门委员会。”(出处同上)作为中国作家协会主席团推举出来的中国作协常设组织,竟然带头违反“中国作家协会章程”,这不是滑天下之大稽吗?

综上所述,即便是忽略郭敬明严重的道德品质问题,仅从作协章程的规定看,郭敬明在法理和程序上还没有具备加入中国作家协会“资格”。一句话:郭敬明此次 “入会”严重“违章”,中国作协书记处无权“破格”批准。

根据“中国作家协会章程”第二十条规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作为7690名中国作协会员的一分子,本着维护中国作协声誉和书记处威望的意愿,我要求中国作协书记处依照章程规定,不滥用职权,鉴于章程没有赋予书记处“破格”会员的权力,收回对郭敬明入会的错误决定,并就此进行反思和致歉。

2007-9-28

本文作者:叶炜

文本出处:博客中国

链接地址:http://yewei09b.blogchina.com/3926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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